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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(法人或其他组织)办事指南

一、办事流程

申请→受理→审核→登簿→发证(可通过邮寄送证上门)

二、申请主体

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。

三、提交资料

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;(受理窗口提供)
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,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加盖公章);

3、不动产权属证书(国有土地使用证)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;

4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,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规划审批单;

5、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,如房屋测量报告、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、竣工测量图、房屋占地测量图;

6、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,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、合并验收合格证明;

7、以下情形还需提供的材料:

(1)共同合建的,还应提交产权分割协议书或共有协议;

(2)属新建商品房屋的,还应提交: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小区规划总体平面图;经规划、物业等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书面材料;

(3)廉租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安置房、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还应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四、收费标准

登记费:住宅80元/件;非住宅550元/件。(湘发改价费【2017】264号)

五、办结时限

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,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。

六、注意事项

1、除清单上特别注明外,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。不能留存原件的,申请人应出示原件,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,复印件上自然人应签名,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;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,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、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。

2、关于身份证明,以及有代理情形的请仔细阅读《关于身份证明、代理等的规定》。

3、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,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。

七、咨询及监督电话

咨询电话:23256344

监督电话:2322017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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